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关于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2014年1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2016年5月起,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试运行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已试用《报价评审办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经过修改完善,目前运行良好,已具备执行《报价评审办法》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在我省执行《报价评审办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1.执行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2.执行时间:2017年6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应执行《报价评审办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和《评标表格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答疑》)。
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开发和使用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辅助评标软件须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15,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标准》)规定,须符合《报价评审办法》和《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规定。
2.电子辅助评标软件不得对符合《电子数据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招投标“工程计价文件”(CJZ格式)具有排他性。
3.电子辅助评标软件须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login.spprec.com/),及当地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免费的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保持一致的接口文件导入测试工具软件(单机版)和《软件操作手册》,供招投标当事人使用。如软件升级、改版,须在正式使用时间28日前发布并在上述网站公布。
4.招标人在提交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CJZ电子数据文件前,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报价CJZ电子数据文件前,都应使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对数据文件格式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因数据格式不符而无法进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软件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login.spprec.com/)、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网(http://www.sczb.net/)、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sceci.net/)免费下载使用。
三、执行《报价评审办法》的准备工作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报价评审办法》和《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宣传贯彻工作,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执行《报价评审办法》和《报价评审办法答疑》,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报价评审办法》的顺利实施。
2.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提前做好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准备工作,免费组织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学习培训,确保报价评审质量。
《报价评审办法》执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7年3月1日